礦業權評估報告編制規范 1.總 則 1.1為規范注冊礦業權評估師編制和礦業權評估機構出具礦業權評估報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礦業權評估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礦業權評估技術基本準則》,制定本規范. 1.2本規范所稱礦業權評估報告,是指注冊礦業權評估師根據礦業權評估準則的要求,在履行礦業權評估程序后,對評估對象在評估基準日特定目的下的價值發表的,由其所在評估機構出具的書面專業意見. 1.3編制和出具礦業權評估報告,應當遵守本規范.執行與礦業權價值估算相關的其他業務,可以參照本規范編寫和出具書面專業意見. 1.4執行礦業權評估業務過程中,部分評估程序受到限制,且所受限制對評估結論構成重大影響,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在報告出具前未能排除或未能完全排除限制,可以出具限制使用性質的礦業權評估咨詢報告,并在報告中披露其使用限制條件,以及可能對評估結論造成的影響.礦業權評估咨詢報告僅供委托方和報告使用者了解礦業權價值,不能用于產權交易,工商登記,融資等用途. 礦業權評估咨詢報告應按照本規范的基本要求編制. 1.5執行礦業權評估業務過程中,部分評估程序受到限制,且所受限制無法得出合理結論,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在報告出具前未能排除或未能完全排除限制的前提下,可以拒絕出具礦業權評估報告. 2.基本要求  2.1礦業權評估報告內容應全面,客觀,準確和概括. 2.1.1 全面性:完整反映評估中所獲取的有限事實,以及根據所獲取的有限事實進行合理推斷的過程和結論. 評估評估內容和相關附件資料應齊全,配套,有效. 2.1.2 客觀性:對影響和決定評估結論的因素進行客觀介紹,分析和評論,得出的評估結論應當有充分依據. 2.1.3 準確性:按照礦業權評估準則有關術語和定義編制評估報告,用語應力求準確,不得使用模棱兩可或易生誤解的文字,對未經查實的事項應如實披露,對難以確定的事項應客觀說明,并說明其對評估結論可能產生的影響. 2.1.4 概括性:用簡潔的文字對所涉及的內容進行概括,對獲得的資料應在科學鑒別與分析的基礎上進行篩選,選擇典型,有代表性,能反映事實本質特征的資料來源說明情況和表達觀點. 2.2注冊礦業權評估師應當清晰,準確地陳述礦業權評估報告內容,不得使用含有歧義和誤導性的表述. 2.3注冊礦業權評估師應當在礦業權評估報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礦業權評估報告使用者能夠合理理解評估結論. 2.4注冊礦業權評估師執行礦業權評估業務,可以根據評估對象的復雜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確定礦業權評估報告的詳略程度. 2.5礦業權評估報告應該明確報告的使用者,礦業權評估報告使用者主要包括委托方,業務約定書中約定的其他礦業權評估報告使用者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礦業權評估報告使用者. 2.6礦業權評估報告通常使用中文撰寫,需要同時出具外文礦業權評估報告的,以中文為準. 2.7礦業權評估結論一般以人民幣為計量幣種,需要使用外幣表示的,應注明幣種及與人民幣在評估基準日的基準匯率. 2.8礦業權評估報告,應按確定評估基準日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披露相關日期. 3.礦業權評估報告的基本內容 3.1礦業權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3.1.1評估項目名稱及文號; 3.1.2摘要; 3.1.3正文: 3.1.3.1評估機構的名稱,地址等 3.1.3.2委托方概況 3.1.3.3礦業權人或礦業權申請人概況 3.1.3.4評估目的 3.1.3.5評估對象和評估范圍 3.1.3.6評估基準日 3.1.3.7評估依據 3.1.3.8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概況 3.1.3.9評估實施過程 3.1.3.10評估方法 3.1.3.11評估參數的確定 3.1.3.12評估假設  3.1.3.13評估結論  3.1.3.14特別事項說明 3.1.3.15礦業權評估報告使用限制 3.1.3.16評估機構和注冊礦業權評估師簽字,蓋章 3.1.3.17礦業權評估報告日 3.1.4附表; 3.1.5附件. 3.2礦業權評估報告的名稱一般包含以下主題詞:勘查項目名稱或礦山名稱,探礦權或采礦權,評估報告. 礦業權評估報告文號應簡明,并反映機構特征字及年序. 3.3礦業權評估報告摘要應當提供礦業權評估報告的主要信息,方便報告使用者使用.摘要應由評估機構蓋章和法定代表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注冊礦業權評估師簽字.摘要具有和礦業權評估報告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 3.4礦業權評估報告正文內容應滿足如下要求: 3.4.1礦業權評估報告應介紹評估機構名稱,有效資格證書等. 3.4.2礦業權評估報告應介紹委托方的名稱,企業類型等簡要情況. 3.4.3礦業權評估報告應介紹礦業權人或礦業權申請人的注冊地址,注冊號,注冊資金,企業類型,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等. 簡述礦床勘查,礦山建設規劃或礦山建設和生產經營等基本情況.簡述礦業權取得時間,方式和以往礦業權價款或價值評估,處置或交易等情況. 3.4.4礦業權評估報告中應載明評估目的,評估目的應當惟一,表述應當明確,清晰,并注明為滿足報告使用者的何種需要. 3.4.5礦業權評估報告應依據有效的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或者礦業權出讓管理機關劃定礦區范圍批復文件或者礦業權管理機關委托評估范圍文件,分別介紹評估對象和評估范圍. 探礦權主要包括:勘查許可證號,探礦權人,勘查項目名稱,勘查范圍,各拐點地理坐標,勘查面積,有效期限等. 采礦權主要包括:采礦許可證號,采礦權人,礦山名稱,開采礦種,開采方式,生產規模,礦區面積,有效期限,各拐點地理坐標,開采深度等. 3.4.6礦業權評估報告應當載明評估基準日,并與業務約定書約定的評估基準日一致. 3.4.7礦業權評估報告應說明評估遵循的法律法規,評估準則,經濟行為依據,權屬依據,取價依據以及所引用的專業報告等,評估依據披露應當準確,清晰. 3.4.8礦業權評估報告應描述評估對象的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概況. 3.4.8.1勘查區或礦區位置和交通,自然地理與經濟概況. 3.4.8.2勘查區或礦區地質工作概況及所取得的地質勘查成果. 3.4.8.3勘查區或礦區地質概況.重點說明勘查區或礦區地層,構造,巖漿巖,圍巖蝕變情況等. 3.4.8.4礦產資源概況.重點說明礦床特征,礦體特征,礦石質量和礦石加工技術性能等. 3.4.8.5礦床開采技術條件. 3.4.8.6勘查區勘查現狀或礦山開發利用現狀. 3.4.9礦業權評估報告應按礦業權評估程序規范的要求,說明評估程序實施的基本內容. 3.4.10礦業權評估報告應說明評估方法選擇的依據和理由,并列示主要計算公式. 3.4.11礦業權評估報告應說明評估參數確定選取情況,基本要點如下: 3.4.11.1簡述所依據或參考資料的來源或出處. 3.4.11.2各評估參數選取,確定的原則,依據,確定(計算)過程和結果.計算的評估參數,需列示計算公式和計算結果. 3.4.11.3引用專業報告確定評估參數,應說明專業報告的名稱,形成時間,結論等主要情況.對引用專業報告參數進行調整確定評估參數,應說明其確定過程. 3.4.11.4利用專家協助確定評估參數,應說明專家的數量,專業及資格,專家工作過程,結論等主要情況,并說明對其檢查,匯總,以及分析的過程. 3.4.12礦業權評估報告應說明評估假設及其對所形成評估結論的影響. 3.4.13礦業權評估報告應當以文字與數字的形式表示評估結論. 3.4.14注冊礦業權評估師應當對認為需要說明的特別事項,以及可能影響評估結論但非注冊礦業權評估師執業水平和能力所能完成的事項,在礦業權評估報告應進行說明,重點提請礦業權評估報告使用者關注其可能對評估結論產生的影響. 特別事項通常包括: (1)產權瑕疵; (2)或有事項,包括未決事項,法律糾紛等; (3)引用專業報告,利用專家協助工作的意見或數據; (4)不確定因素對評估結論的影響; (5)委托方的特定要求; (6)對受客觀條件限制未履行必要評估程序所采取的有關措施; (7)提請報告使用者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正確理解和使用礦業權評估報告,否則,評估機構和注冊礦業權評估師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8)盡職調查,資料收集過程中,注冊礦業權評估師未開展的,超出評估專業范疇的工作; (9)委托方要求執行的,超出評估規范要求和注冊礦業權評估師專業范疇的工作; (10)評估依據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對評估結論影響; (11)其他認為需要說明的事項. 3.4.15礦業權評估報告的所有權屬于委托方,但礦業權評估報告中應說明礦業權評估報告的使用限制,通常包括: (1)礦業權評估報告只能由在業務約定書中載明的礦業權評估報告使用者使用; (2)礦業權評估報告只能服務于礦業權評估報告中載明的評估目的; (3)除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當事方另有約定外,未征得礦業權評估機構同意,礦業權評估報告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開媒體; 3.4.16礦業權評估報告應當由兩名注冊礦業權評估師及評估機構法定代表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簽字,并由評估機構蓋章出具. 3.4.17礦業權評估報告應按確定評估基準日指導意見的有關要求載明礦業權評估報告日. 3.5礦業權評估報告附件一般包括: (1) 評估對象所涉及的權屬證明資料; (2)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的承諾函; (3)評估機構資質及本項目簽字注冊礦業權評估師資格; (4)其他相關資料等. 4.礦業權評估咨詢報告 4.1出具限制使用性質礦業權評估咨詢報告,應在評估咨詢報告中提示委托方及報告使用者,礦業權評估咨詢報告僅供委托方了解礦業權的價值,不同于礦業權評估報告的作用. 4.3礦業權評估咨詢報告內容應參照礦業權評估報告內容與格式要求編制. 5.附 則 5.1本規范由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解釋. 5.2本規范自2008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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